科技成果轉化 老話題新認知
日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迎來大修,“沉睡”在實驗室裡的科技成果再一次引發人們關注。科技成果轉化是個復雜的命題,一些看似不言自明的問題,實則需要小心求証。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率,到底如何?企業作為創新主體,哪些可以自己研發,哪些需要求助科研院所?科技中介作為一個新興事物,又如何在科研院所和企業間當好“紅娘”?本版今起推出“推敲·科技成果轉化”系列報道,厘清概念,探究難點,找尋科技成果與市場對接的新路徑。
——編 者
誤讀
“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約10%”一說並無權威出處,全社會科技成果總量尚無法統計
在媒體報道甚至部分官方的材料中,有一個常見的說法: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左右,而發達國家的科技成果轉化率達40%至50%。這一數據從何而來?轉化率低的原因是什麼?差距如此觸目驚心,國內一些學者忍不住要較較真。
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李修全告訴記者,事實上,學術界對於究竟何為成果、統計到哪個轉化階段,還存在很大爭議。
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員肖尤丹介紹,科技成果這一概念很籠統,即使在相關法規中也沒有明確界定。科技活動的產出形式,既包括論文、研究報告、專利、設備、模型等結果性的科技成果,也包括科研活動中形成的信息、資料和知識等過程性的科技成果,甚至還可以包括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培養、遴選出的優秀人才,以及通過產學研合作而結成的合作網絡等。
由於對科技成果理解不同,李修全介紹,目前,我國的科技統計系統,從不同渠道對科研課題、專利、論文、軟件著作權等進行的統計,都只是分別從特定的角度對科技創新活動的產出進行某一方面的監測,且有交叉重疊。目前還沒有一個好的方法統計出全社會科技成果的總量。
科技成果從初步應用到形成產品,直至規模化生產,通常要經歷一個長周期,以不同轉化階段獲得的數據來測算,結果截然不同。“有的三年五年,有的十年八年,現有調查體系難以支撐這種不確定周期的定量統計。”李修全說。
對於哪些屬於科技成果,一直以來,科技管理部門也沒有給出明確的鑒定。
肖尤丹發現,“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左右”,這一數據出處很模糊,一個明確出處的表述聲稱引用的是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國家創新指數報告2013》中的數據。不過,在閱讀報告原文后,肖尤丹並未找到這一數據。
李修全說,國外並沒有成果轉化的概念,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開展的技術轉移和研究商業化統計調查,也僅是針對高校、科研機構等公共研究部門,並沒有針對全社會進行統計或評價。“從科學測算角度,全社會的科技成果轉化率是個‘偽’指標。科技成果轉化率隻能在明確了分子、分母界定標准的前提下,在小范圍內測算和使用。比如,某項基金所資助的研發成果得到產業化推廣應用的比例。”李修全認為,把科技成果轉化率當作一項全社會的統計指標,對科技創新活動的理解過於簡單了。
此外,李修全認為,看重科技成果轉化率指標容易忽略基礎類、公益類科研成果的價值,而它們對社會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溯源
科技成果轉化率的概念最早用於農業科技推廣管理,后來外延被拓展
肖尤丹認為,“轉化”意味著科技成果不但發生了“物理變化”,即從供給者到需求者,還發生了“化學變化”,即從成果到新產品、工藝、材料。而正是后者將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區別於國外普遍採用的“技術轉移”概念。對於科研機構和高校而言,“轉化”的要求顯然要遠遠高於“轉移”,由於職能、功能等方面的不足,通常難以實現從成果到產業的“轉化”。“目前,科研機構和高校主要採用投資設立企業的方式實施轉化,法律意義上仍屬於‘技術轉移’,而非所謂的自行實施轉化。”肖尤丹說。
“科技成果轉化率”這一指標,早期主要用於農業科技推廣管理活動,反映特定農業技術在一定范圍內的實施和使用情況。其后,伴隨著科技體制改革要求“科學技術要面向經濟建設”,這一指標被擴展用於更廣泛的科技計劃。
肖尤丹認為,測算“科技成果轉化率”是保留計劃經濟思維的行政管理手段。這一指標以科技成果登記、鑒定和獎勵等行政管理制度為基礎,使得成果管理的行政導向與成果應用的市場導向存在沖突。
肖尤丹認為,“科技成果轉化率”指標被廣泛使用,也反映出我國科技活動發展的一些階段性特征。科技成果主要產生於科研機構和高校,而非市場創新主體的企業。對於企業而言,其研發及產出需要符合市場競爭的需求,並不存在所謂科技成果轉化問題,隻存在研發投入產出效率問題。而對於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這顯然就成了問題﹔而另一方面,目前,政府科技管理部門習慣從科技活動本身來理解科技活動,缺乏從市場角度考慮問題。此外,我國縱向科技投入的績效評價體系尚不完善,缺乏有效評估投入產出效果的方式。
據了解,科技部等管理部門曾多次進行調研,並在科技成果管理、評價等方面嘗試做改進。
潛質
委托開發、技術服務也是科技成果落地的途徑,企業自主研發大有可為
肖尤丹認為,現實中更為嚴重的問題是:當前的科技成果統計方式,忽視了高校和科研機構中普遍存在的以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為內容的橫向研發活動。橫向研發活動普遍僅被視為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經費來源方式,其產出並不被列入成果登記、鑒定等成果管理的范圍。
實際上,在我國的技術交易活動中,技術轉讓所佔比例遠遠低於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類型。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編制的《2014年全國技術市場統計年度報告》就顯示,技術服務與技術開發是我國技術交易的主要形式。2013年全國共成交技術合同294929項,成交額7469.13億元。其中,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合同成交額佔82.88%,分別為3416.85億元和2773.41億元﹔技術轉讓合同成交額1083.76億元﹔技術咨詢合同成交195.10億元。技術轉讓隻佔到了技術交易總金額的14%左右。
李修全說,《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案(草案)》出台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的行使主體不明確,由於涉及國有資產轉移等問題,財政資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成果估值、轉讓收益處置等環節手續繁瑣,規定不明,機構和個人都不願承擔成果轉化中的法律或政策風險。這使得對成果顯性轉移轉讓的主動回避,導致大量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以委托開發、技術服務等隱性形式變通開展,無法納入現在的成果統計體系。
肖尤丹認為,在統計層面,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中普遍存在的橫向技術活動被忽視,很可能是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效率”測算長期被低估的重要原因。
科技成果從實驗室走向市場是一個很長的過程。李修全認為,高校、科研院所應該專注基礎和前沿研究,突破通用技術和關鍵技術,企業應該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承擔其后續的實驗開發等應用工作,在成果轉化鏈條上有明確的分工,才能發揮各自的特點,促進轉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日益成熟,一些行業領軍企業已經開始有意識地加大科研投入,未來有望大大縮短實驗室到市場的距離。而在目前的格局中,科技中介應運而生,將為科研院所和企業牽線搭橋,也將有助於科技成果轉化更為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