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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新举措 科研人员可获股权奖励

时间:2015-03-23 信息来源:不详

 本报讯   近日,辽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明确辽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收益归其所有,同时对科研人员可实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


  科技成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即经过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方可进行。此次新政策出台后,辽宁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不再需要履行报批手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同时,新政策规定除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许可所取得的使用收入留给单位外,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如转让收入也将全部留归单位自主支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国家财政。科技成果处置的收益权全部归单位后,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及今后的科研活动。


  按照辽宁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提高科技人员积极性,《意见》要求,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新政策提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专利发明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成果转化人员,可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


  此外,《意见》还对建立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辽宁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管,防止交易双方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对于要求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科技成果最终成交价格。为避免单位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对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挤占,新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单位用于科技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纳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通过深化辽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进一步调动高校、科研机构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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