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文化
滚动头条:

科技信息成果

姚建民代表建言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时间:2015-03-12 信息来源:不详

 “要出台法律明确政策,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这样才会把科技力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如果通过科技立法催生一大批科学家富翁,产生一大批技术型企业家,那我们国家和老百姓肯定会享受到数不尽的好处。”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农科院农业资源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姚建民是山西团唯一一名来自科研单位的代表。去年他领衔提出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议案。不久前,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已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就这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姚建民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政策而不是钱。”姚建民说,现在国家提出要建立创新型国家,那就一定要有原创,要靠科技。未来的经济发展模式必然是知识型的,所以科技立法非常重要。但草案力度还很不够。首先范围偏窄,应不仅局限于国营单位、大专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等,要扩展到整个社会,很多民间力量甚至是个人,也可以出成果,而只要是成果,就应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真成果,国家不给钱,也照样可以实现转化;没用的成果,无论如何也产生不了生产力。对很多科研人员来说,给钱不如给政策。”在姚建民看来,现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存在不少误区,需要及时作出调整。


 谈及目前我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姚建民认为必须改革收入分配比例。要想办法最大程度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这是立法层面必须处理好的问题。


 草案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单位未规定、也未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或者许可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姚建民建议,首先,法律条文中不要用奖励一词,应该用报酬。其次,比例应进一步调整,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很多科研人员兴趣点不是钱,而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你给他分配的钱,他会继续投入到下一步科研中,如此反复。这种积极性,国家必须要进行保护,这些人会创造出很大的财富。”姚建民说。


 姚建民建议,职务成果发明人或完成人的利益分配比例为技术成果交易所得收益(税前)比例或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的60%以上,且成果的第一发明人或第一完成人的权益分配比例应不少于发明人或完成人利益的60%。成果交易所得在完成人、国家、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为6:2:2,其中国家所得主要体现形式为所得税和交易税。


相关新闻
快速导航: